感冒了,发烧了,我和我儿子。
我儿子烧的度数比我高,但精神头却比我足,正月十五那天吃过午饭便吵着让我带他去放花炮。我苦口婆心地解释——放花得等到晚上,要不看不出效果。我儿子对这些所谓的常识不感兴趣,拉着我的胳膊说:“现在就去放吧,去放呗!现在放了,晚上就省得放了。”呵呵,好象也对,现在放了,晚上就省得放了。我儿子关心的是放本身,而不是放出去后的效果。但违背常识的事咱不干,硬挺着坚持到天黑,才到小房搬出花炮,心里想——不管干什么,都得讲究个规矩不是,现在放多好看?说着搬出个最大的,放了个“游龙满天”,过瘾!接着,我又拿出一个去年剩下的礼花蛋,结果质量有问题,炸了个“火舌满地”,弄得草坛上的枯草烧起来好几片,而且把我儿子给吓坏了,躲进楼道拉着我的胳膊说:“别放了,别放了!”
我这才明白,儿子确实关心的是放花炮本身,而不是放出去之后的效果。所以,对他来讲,放几百块钱一组的烟花还不如放几块钱一挂的鞭炮过瘾。没办法,这是孩子的心态,还没有攀比心理,但我发现他其实比我们这些成年人更懂得参与,所以也更能获得参与的快乐。但我们,也许太多地注重效果,或者叫后果,结果反而忘记了事物的本身,所以成年人往往不快乐——因为成年人已经学会了忍。
这是题外话。
今天要说的,其实是忍无可忍的忍,是说给成年人听的。
元宵节这天,在网上看到两则消息,一则是关于元宵标准的,说有关部门已经制定了元宵生产标准——要求元宵形状基本正圆,而且皮必须是白色云云;还有一则消息说是国内警方已经明确表态——看陈冠希的“艳照”是违法行为,在互联网上传播“艳照”是犯罪行为,而且还确定了数量,传播200张以上的是犯罪,即便不在网上传播在朋友间赠阅也不行,到了200张照样犯罪!挂到个人博客上作“研究”用也不行,仍是犯罪!后来又看到消息说如果照片上打上马赛克就没事了,那就不算淫图,不属于犯罪。
看完这两责消息,让我忍俊不止,继而哭笑不得,再往后简直是忍无可忍了。
但我知道,法律这玩意儿可不是闹着玩的,忍无可忍也得忍,因为已经有了传播“艳照”获罪的先例。我不禁冒出一头冷汗!前几天,我写过一篇关于“艳照门”的博客,发了一大顿牢骚。好家伙,幸亏我对网上搜图、贴图这样的事不怎么明白,要不然还真得出“大事”!就算我把那些图片一张张打上“马赛克”再贴~~~~,伊,想想好象不对呀?都一张张打上“马赛克”了,证明你肯定看过,肯定进行了“收藏”!都已经“收藏”了,谁能证明你没有进行传播呢?即使不是在网上,现实生活中谁能证明你没向朋友炫耀过?这事实在麻烦,赶紧打住!要不然哪天警察突然敲门,先以违法之名进行调查,假以“严刑逼供”,不怕给你定不了罪!
在历史上,因言获罪的事情难道还少吗?
不过,现在是昌明的法治时代,“依法制国”的基本国策多少给我们这些小百姓壮了壮胆!因为即使有人因为这“艳照”获累,走到法庭上,还是允许你辩个明白的,刑讯逼供也是有违公安人员“办案禁令”的,相信这样的事情一般不会发生,何况我们的人民警察,如果拿着纳税人的钱整天去查“艳照”,只怕才是真正让人民忍无可忍的事情呢?其实依我看,《治安管理法》就是《治安管理法》,传播淫秽物品罪就是传播淫秽物品罪,其实是没必要拿出来特别加以强调的!你犯了法,政府就可以依法治罪,本来再正常不过,但“艳照”事件经媒体放大,却让人感觉发生了天大的事情一样。人家“艳照”事件的主角们还镇静自若各安其道呢?怎么基本不相干的人却闹得鸡飞狗跳?就像曾经警察抓卖淫嫖娼一样,几级组织若干部门都当成个事来抓,但抓来抓去小姐一点也没少,嫖客照样去嫖,这又是谁的悲哀呢?所以我说,法律只不过是个底线问题,底线以上的道德才是应该拿出来大张旗鼓宣传的东西,我们的道德哪里去了呢?
能够引起此类道德联想的还有一条新闻,我是上午在网易上看到的,说一男子发现了妻子和别人的“艳照”愤然自杀!我想,此类危害应该比传播“艳照”判刑更大吧?正如前几年留行做亲子监定,结果弄得无数个家庭破碎难圆。其实,这里面折射出来的仍然是一种道德危机。我们的道德标准究竟在哪里?强调看“艳照”获刑能帮我们寻回失去的道德吗?恐怕连堵住“艳照”的传播也不太可能吧?
再说那让人啼笑皆非的汤圆标准。
我就不明白了,怎么就弄出这么个标准来贻笑大方?我们吃汤圆吃了几百上千年,恐怕连三岁的孩子都知道汤圆是什么,这个标准一出,恐怕很多人就不知道汤圆是什么了,一定要基本正圆形,而且皮一定是白色的。我晕,为什么不能是三角型?四方型?为什么皮不能是黑色的?红色的?再说了,你管我弄成什么型什么色了?只要我的汤圆是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,只要我不把面做的汤圆包上黄金做的外套,我想这是生产汤圆企业的自由,更是吃汤圆的人的自由。如果非要按这类标准执行的话,汤圆生产企业将来的麻烦肯定不会少,因为你生产的东西不能叫汤圆,你得重新注册叫汤方、汤角什么的,但我们老百姓不认这个贴,我们肯定对孩子们讲,这是2008年以前的汤圆!是老祖宗千百年传下来的民族食品!
说来说去,牢骚也发够了。
归纳一下:其实,元宵“新标准”和看“艳照”获刑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两件事,这两件事跟我儿子非在白天放烟花又是不同的两件事,扯在一起来讲皆因本人想“发牢骚”,在我们中国人的逻辑中,像阿Q那样不按常理出牌的事情其实很多——和尚摸得,我如何摸不得?别人牢骚得,我如何牢骚不得?
显然,我是很具有阿Q精神的一类人。
难道你不是吗?